|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16/2026-0019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9月21日 |
| 标 题: | 阳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办法(试行) | ||
| 发文字号: | 阳农函〔2026〕126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4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初步验收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章 初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项目初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补充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第五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当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九)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初步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项目完工后9个月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八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1个月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组织工程、电力、财务、水利等领域的专家,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代表,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
项目初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复核、决算审计、工程设施试用、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对原则通过初步验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建单位按照初步验收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组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过程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禁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初步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初步验收后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倒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