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响应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要求,切实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现就修订《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办理流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文件中违反公平竞争标准的相关条款函告如下:
将原文件第二部分缴存方式“缴存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储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时,必须在省厅向社会首批评审公布的五家保险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五户保险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也可选择五家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但应当严格执行晋人社厅发〔2021〕45号文件关于承保资格、保函应用等各项规定,并纳入统一的保函信息平台管理。”改为“缴存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储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时,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但均应当严格执行晋人社厅发〔2021〕45号文件关于承保资格、保函应用等各项规定,并纳入统一的保函信息平台管理。”
特此函告,请严格遵照执行。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