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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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警示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8-28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在现实中,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时有发生。我们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进一步认清欺诈骗保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

虚假离职,骗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某公司工伤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缴纳工伤保险,申领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经核实,该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继续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此确定该职工存在虚假离职,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问题,社保中心责令该职工退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违规领取工伤待遇

某公司工伤职工家属到公司代办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经卫健、公安、人社数据比对,发现该职工在其亲属代办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死亡,由此确定该工伤职工所在公司及其亲属存在伪造事实,出具虚假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骗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其亲属退回已将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对相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异常调高缴费基数,违规领取工伤待遇

某公司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提高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社会保险数据比对,该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并未达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标准,存在异常调高缴费基数,违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社保中心责令其退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

某公司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无法找到肇事方,出院时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医疗费。后该职工以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由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公司申请支付工伤待遇时,经卫健、医保、人社数据比对,该职工存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问题,属于重复报销医疗费用的违规行为,在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