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对退休人员档案提前预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我县执行落实情况
您提案中反映的职工退休年龄认定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职工出生时间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两者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我县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在退休审批工作中,以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招工表、录用审批表、入团档案等原始记录为核心依据,结合身份证信息综合审核,确保认定结果合法合规。
针对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产生的影响职工正常退休的问题,我局已将退休档案预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分类推进、认真落实:
一是事业单位职工档案预审。2016年起,人社局已要求教育和卫生两大系统的事业工作人员退休时进行档案预审,后又要求全县各事业单位每年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内的工作人员档案提前预审,若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认定存在疑议,由单位统一携带档案至人社局工资股进行进一步核定,确保干部职工能够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每年工资股完成档案预审600余份。
二是企业职工档案预审。自2024年起,企业社保所进行企业职工退休档案提前预审,聚焦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的企业职工档案重点优先预审,预审工作紧紧围绕身份信息一致性、社保缴费时间准确性、档案材料完整性三大关键环节,全面开展核查工作,从源头排查问题、化解矛盾,切实提升便民服务效率,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档案预审2300余份。
二、下一步工作推进措施
针对提案中反映的实际操作难题,结合我县县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实际,人社部门多措并举优化办理流程,全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一)建立县域退休档案前置核查机制
落实您提出的“单位提前规划与自查”“提前1年对退休人员关键信息核对”建议,健全常态化退休档案预审制度。针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牵头,联合我局工资管理股、社保经办机构提前核查档案出生时间、岗位性质、特殊工种记录等关键信息,对核查中发现的信息不一致、材料缺失等问题,第一时间告知职工并全程指导补充完善佐证材料,从源头减少退休办理争议,避免因档案问题延误退休手续办理。
(二)规范历史遗留问题,明确重点核查内容
针对我县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早期档案填写不规范、隐瞒真实年龄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细化档案预审核查标准,明确预审工作重点核查内容:
一是确认退休时间。严格对照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核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年月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在档案中最早材料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的情况下,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核对档案记载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姓名是否相符。对出现信息不符的情形,明确告知单位和职工需补充的佐证材料,指导其按规定办理信息更正手续,坚决避免因身份信息偏差导致退休时间认定出现失误。
二是确认参加工作时间和实际缴费时间。重点核查合同制工人招工登记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社保缴费时间是否一致,确保时间衔接无误;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如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学校分配等),严格核查档案内相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明确,确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合规准确。
三是确认档案材料完整性。重点核查有工作转移、调动经历的职工档案,全面排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转移手续是否规范,对缺失的关键材料、不规范的转移手续,及时指导单位和职工补充完善,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可查、合规有效。
(三)加强政策宣传,健全档案预审长效机制
拓宽政策宣传渠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12333咨询热线、乡镇人社服务站等途径,常态化宣传退休年龄认定政策、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重点解读档案信息核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热点内容,提升职工政策知晓率;定期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企业人事管理人员开展政策培训,讲解档案管理规范、退休预审要求等内容,指导单位提前做好职工档案自查与信息核对,减少人为操作误差。持续深化距离法定退休1-2年内的职工档案预审工作,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民生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