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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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养老机构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6-04-2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摄氏度。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使用。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有专人专柜保存。

4.烹调后至使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5.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制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熟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加工后再次销售。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饭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7.灶台和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冲洗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