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养老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及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
二、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 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一)收费公示
养老机构应将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收费方式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
(三)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养老机构水电气价格
全省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要及时向当地发改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切实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
五、监督与处罚
(一)监管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规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本制度规定的养老机构或相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