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临期食品的采购、存储和标识、经营和销售、处置等,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阳城县临期食品管理规范。
一、临期食品
临期食品是指临近食品保质期,但仍属于安全食品范围的食品。
二、总体要求
1.食品经营(销售)者应依法依规,做好临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经营(销售)者应落实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有效、安全的风险管控机制。
3.食品经营(销售)者应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临期界定
临期食品的界定标准如下:
——保质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保质期在6个月及以上不足12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保质期在90天及以上不足6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保质期在30天及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10天;
——保质期在10天及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 2天;
——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及保质期7天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四、采购
1.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采购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储存和标识
1.应建立临期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临期食品品种、数量及储存要求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分类分区存放,做好先进先出及对应储存标识;记录每批食品出入库时间、储存条件和保质期等。
2.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和防护情况。
六、经营(销售)
1.从事临期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销售)者建立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信息追溯系统,实现食品动态追溯。采用信息系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自动跟踪管理,采取临期预警措施,防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对临期食品通过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等方式集中陈列出售,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 ”。未集中陈列出售的,应当对待售的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或“临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应建立营业场所食品日常清查理货制度,并将临期食品检查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对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清点、立即下架、停止销售,纳入不合格品管理。
5.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储存并销售的临期食品,其储存条件应满足冷藏、冷冻要求。
6.食品经营(销售)者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七、处置
1.食品经营(销售)者处置临期食品应当建立临期食品处置台账。处置台账应当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如降价打折等)、责任人等内容。
2.食品经营(销售)者应加强临期食品退货管理。如与供应商有临期食品退货约定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建立退货食品台账,如实记录退货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3.食品经营(销售)者主动自行销毁临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确保其不再流入市场。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