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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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9-0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做到货证相符。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其他食品经营者进货时索取符合规定的“一票通”票据做为进货凭证。记录保存期限为该食品保质期满后半年,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