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三、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四、散装食品贮存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
五、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应放入防尘、防蝇、防污染的专用密闭保洁柜内或存放于专用的散装食品售货工具存放容器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六、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七、散装熟食销售的,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八、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九、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十、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具有计量标签标识的小包装或计量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计量标签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经营者可另设计量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应当与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最佳食用期不得超过食品原始标示的保质期。
十一、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十三、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