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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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9-0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从事食品经营的负责人及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可能带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卫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