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销售后的食品存在不合格或不安全时必需的召回,包括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继续扩大。
二、范围
适用于已销售并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食品的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工作。
三、食品召回级别的确认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四、产品召回的实施
一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二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三级召回: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