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对3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2024年9月8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一亩甜超市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检测值为0.088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小杨水果经销部2025年9月8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一亩甜超市的香蕉经抽检不合格,案涉香蕉系其于2024年9月6日从晋城市城区梁建伟水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0件共计100kg,购进价格65元/件(6.5元/kg),销售价格7元/kg,目前案涉香蕉已经销售完毕,无销售记录。本案案涉香蕉的货值金额共计700元,违法所得700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城区梁建伟水果店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2024年8月25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一亩甜超市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6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2024年8月25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一亩甜超市的案涉姜系其于2024年8月23日从焦作市马村区鑫鑫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10.5kg(21斤),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18.6元/kg。目前案涉姜已经销售完毕,无销售记录。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195.3元,违法所得195.3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焦作市马村区鑫鑫蔬菜商行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销售的不合格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2024年9月24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知味生鲜超市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8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2024年9月24日销售给阳城县凤城镇知味生鲜超市的姜,系其于2024年9月23日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东高村农户高修永处购进,共购进了20kg(40斤),购进价格15元/kg,销售价格17元/kg,现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人索要了销售票据和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在知道案涉姜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后,积极进行整改,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340元,违法所得340元。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人农户高修永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