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对7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胖嫂食品有限公司(猪头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胖嫂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月2日生产销售的猪头肉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胖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抽检同批次猪头肉,当事人称已售完。案涉猪头肉共生产销售20袋(350g/袋),抽检了8袋,卖出了12袋,销售价格:18元/袋,货值金额18*20=360元,违法所得360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1、 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860元。
二、阳城县凤城怡香苑饭庄(碟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怡香苑饭庄2025年3月24日消毒的餐具(碟子),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怡香苑饭庄进行调查。经查,2025年3月24日阳城县凤城怡香苑饭庄存放于经营场所消毒柜内,用于顾客使用的餐具(碟子)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阳城县茹氏幼儿园食堂(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茹氏幼儿园食堂2025年4月8日消毒的餐具(小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茹氏幼儿园食堂进行调查。经查,2025年4月8日阳城县茹氏幼儿园食堂存放于食堂消毒柜内,用于顾客使用的餐具(小碗)经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四、阳城县凤城人人乐超市(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人人乐超市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21日的青菜(菠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人人乐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5年3月21日阳城县凤城人人乐超市从晋城市城区德营蔬菜摊购进该批次青菜(菠菜),共购进15千克,购进价格为每千克1.8元。除去0.3千克损耗,剩下14.7千克以每千克3.9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青菜(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人人乐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阳城县町店龙胜蔬菜粮油门市部经营(姜)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町店龙胜蔬菜粮油门市部2025年3月27日经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报告显示:所检样品中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实测值:2.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阳城县町店龙胜蔬菜粮油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27日销售的姜经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5年3月27日销售的姜为其2025年3月25日从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购进,一次性购进10.05公斤,购进价格为1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4元/公斤,已于2025年4月3日前全部售完。当事人索取有供货方阳城县城红军蔬菜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和2025年3月25日购进该批次姜的购进票据,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采取召回措施后,至5月19日未收到退回的姜。当事人销售购进日期为2025-03-25的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货值金额为140.7元(10.05公斤×14元/公斤=140.7元);违法所得为140.7元。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六、阳城县城小果弟水果店(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小果弟水果店2025年4月9日销售的桑葚经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5040561)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小果弟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小果弟水果店2025年4月9日从山西小果妹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抽检批次的桑葚,共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为48元/件,经营者在店内用小盒分装后进行销售,1件大概可以分装7盒,销售价格为9.9元/盒。共计69.3元。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山西小果妹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的案件线索函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
七、山西环城凯斯顿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环城凯斯顿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17日采购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3.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月17日采购的被抽检批次姜经检验不合格,案涉姜系其于2025年1月17日从山西环城乐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那里购进的,共购进了3kg,购进价格9.36元/kg,已全部使用完。
山西环城乐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17日销售给当事人的被抽检批次姜系2025年1月10日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张森蔬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了103件,共计968.2kg,购进价格80元/件(8.5106元/kg),配送给分店的销售价格为8.5106元/kg,配送给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9.36元/kg,零售给顾客的销售价格15元/kg。目前已全部卖完。
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供货商山西环城乐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28.08元,违法所得28.0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张森蔬菜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