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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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25年第5期)

发布日期: 2025-11-1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现对11批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董封立兵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董封立兵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29日的生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董封立兵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系2025年6月29日从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购进,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13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阳城县董封立兵超市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二、阳城县次营诚信超市销售的净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次营诚信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4日的净姜,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次营诚信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净姜是2025年7月14日从晋城市城区苏洪蔬菜摊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13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净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阳城县次营诚信超市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日的香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0.086;噻虫嗪标准指标≦0.02,实测值为0.0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进行调查。经查,抽检的香蕉是2025年7月1日从阳城县城建花门市部购进的,购进2件,购进价格为65元/件,1件约11千克,销售价格为8元/kg,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寺头马寨兵龙便民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4日的辣椒,经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辣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为0.24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是2025年7月24日从晋城市城区西环路绿盛市场里的常俊妮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凭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和陈述情况,共计购进10kg,购进价4元/kg;销售价6元/kg,销售出8kg,损耗2kg。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库存,当事人开展召回数量为零。认定涉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48元。因该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阳城县润城末香商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阳城县河北锁胜鲜肉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河北锁胜鲜肉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的姜,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所检样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为0.7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河北锁胜鲜肉店进行调查。经查,抽检的姜是2025年7月17日从阳城县城二兵蔬菜粮油店购进,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相关凭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和陈述情况,购进4.1kg,购进价格为11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销售金额49.2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无库存,当事人召回数量为零。因该商店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河北锁胜鲜肉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阳城县第一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第一中学校使用的碗在2025年9月9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出所检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了当场处罚决定:警告。

七、阳城县城小兰饸饹店使用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小兰饸饹店2025年7月2日采购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2.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小兰饸饹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3日使用的被抽检批次姜系2025年7月2日从阳城县陈兵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5.4元/kg, 使用了0.12kg,其余的均被抽检。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27元,违法所得27元。

阳城县城小兰饸饹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了采购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并保存了供货者提供的相关票据、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经营者常规查验手段无法识别所购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事后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阳城县陈兵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八、晋城市惠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过氧化值不合格的花生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晋城市惠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非凡味来牌花生芝麻酱(生产日期:2024-10-11)经中检集团(鹤壁)抽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0.25g/100g,检测值为0.88g/100g)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晋城市惠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惠康超市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1日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登记为晋城市惠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惠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12日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10-11花生芝麻酱经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案涉被抽检批次花生芝麻酱系其于2025年8月5日从晋城市家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48瓶(400g/瓶),购进价格为9.8元/瓶,销售价格为10.9元/瓶。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被抽检批次花生芝麻酱系当事人为搞促销活动专门购进的,活动期间共销售了38瓶(含抽检样品6瓶),2025年8月21日活动结束后退货10瓶,目前已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14.2元,违法所得414.2元。

晋城市惠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过氧化值不合格的花生芝麻酱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并保存了供货者提供的相关票据、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经营者常规查验手段无法识别所购花生芝麻酱过氧化值是否超标,事后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家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氧化值不合格的花生芝麻酱的违法行为,抄送相关部门处理。

九、阳城县第二中学校使用的碗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第二中学校食堂第一餐厅使用的碗在2025年9月10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所检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值为0.121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十、阳城县凤城鲜友记水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鲜友记水果店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的姜,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鲜友记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凤城鲜友记水果店2025年5月27日抽检不合格的姜无法说明购进来源及数量。根据现有证明,当事人销售姜的单价为13元/kg,销售数量2.58kg,货值金额2.58kg×13=33.54元,违法所得33.54元。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鲜友记水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54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3.54元。

十一、阳城县凤城小向超市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小向超市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28日的葱,经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小向超市进行调查。经查,2025年7月28日阳城县城鸿运来生活超市从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购进该批次葱,共购进10.59kg,购进价格为2.4元/kg。以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城县凤城小向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