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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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6-02-1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现对19次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完成核查处置。现将完成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2025年9月10日消毒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0.0286mg/100cm²),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进行调查,经查明,该食堂每日就餐人数约300人,在其餐厅配备有三台消毒保洁柜,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8:45开始消毒,消毒餐具名称和数量为:碗622个,筷子302双,消毒结束时间9:45,所使用的“奇强”牌洗洁净标签显示限用日期为20280601。当事人提供了消毒柜的清洗维护记录、抽检当日的餐具消毒记录以及洗涤剂的购进票据。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阳城县午亭中学食堂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城县北留老程早餐店销售的油条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北留老程早餐店销售的生产加工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的油条,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标准指标≤100mg/kg,检测值为24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北留老程早餐店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29日加工制作的油条,系加入无铝泡打粉后生产的,生产数量共计2kg,抽样检测消耗 1.1kg,付款18元,其余0.9kg共制作18根油条,销售单价为1.5元/根,违法所得共计45元,均在当日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阳城县北留老程早餐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 2000元;罚没款合计20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阳城县北留贵侠熟肉调味店销售的烤鸭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北留贵侠熟肉调味店销售的生产加工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的烤鸭,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标准要求(亚硝酸盐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测值为1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北留贵侠熟肉调味店已被阳城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阳城公刑立字〔2025〕000447号),我局现已中止案件调查。

四、阳城县北留镇陈记米皮小吃店销售的豌豆凉粉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北留镇陈记米皮小吃店销售的生产加工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的豌豆凉粉,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12760-2024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742mg/kg;柠檬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51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北留镇陈记米皮小吃店已被阳城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阳城公刑立字〔2025〕000446号),我局现已中止案件调查。

五、阳城县润城金博大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润城金博大酒店2025年10月30日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金博大酒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餐饮经营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不合格餐具系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后用于餐饮经营,因在清洗过程中没有冲洗干净,导致洗涤剂残留,造成了餐具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自消餐具不收取费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阳城县润城好婆婆包子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润城好婆婆包子铺2025年10月30日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润城好婆婆包子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小餐饮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店内使用自消餐具,上述不合格批次餐具系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后用于餐饮服务,因当事人在清洗过程中没有彻底冲洗干净,导致洗涤剂残留,造成了餐具不合格。当事人对自消餐具不收取费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阳城县凤城占占面食馆加工销售的熟牛肉检出猪源性成份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凤城占占面食馆2025年9月11日加工的熟牛肉,2025年9月12日经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抽检样品中检出猪源性成份。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占占面食馆进行调查,经查,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从阳城县城白记清真牛羊肉店购进生牛肉7.5公斤,购进价格为60元/公斤。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在自家经营场所内进行卤制,卤制后共制作熟牛肉3.75公斤,以18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加工熟牛肉及猪肘虽然分别使用了2个不同容器,但是未采取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的措施,加工时使用了同一个勺子,销售时使用了同一个案板和刀具。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对阳城县凤城占占面食馆加工熟牛肉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八、阳城县凤城湘水人家餐馆经营的宫府牛肉中检出鸡源性成份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凤城湘水人家餐馆2025年12月1日加工的宫府牛肉,2025年12月5日经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中检出鸡源性成份。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湘水人家餐馆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凤城湘水人家餐馆经营的宫府牛肉是使用鸡汤和牛肉卤制而成。另查,经过百度搜索,宫府牛肉制作中有使用鸡汤制作的做法。

鉴于阳城县凤城湘水人家餐馆经营的宫府牛肉制作过程中需要使用鸡汤,且抽检的样品为制作后的宫府牛肉,没有证据证明阳城县凤城湘水人家餐馆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不予立案。

九、阳城县圆梦高考辅导培训学校食堂餐具抽检不合格餐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圆梦高考辅导培训学校食堂所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圆梦高考辅导培训学校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圆梦高考辅导培训学校食堂所使用的洗洁精是从阳城县城晋阳水产调味批发部购进的,可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洗洁精的出厂检验报告,现场可见餐具消毒记录表。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十、阳城县西河乡满碗牛肉胡辣汤店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西河乡满碗牛肉胡辣汤店所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西河乡满碗牛肉胡辣汤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西河乡满碗牛肉胡辣汤店使用的洗洁精是从阳城县城好再来调味部购进的,可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洗洁精的出厂检验报告,现场可见餐具消毒记录表。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十一、阳城县西河乡香韵阁餐饮店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西河乡香韵阁餐饮店所使用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西河乡香韵阁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西河乡香韵阁餐饮店使用的洗洁精是从阳城县城晋阳水产调味批发部购进的,可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洗洁精的出厂检验报告,现场可见餐具消毒记录表。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十二、阳城县城欣苑超市涉嫌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阳城县城欣苑超市销售的橙子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STIBGFC25070617),检验报告显示:氯唑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为0.03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欣苑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2日从阳城县城建花门市部以12元/公斤的价格,共购进了5公斤橙子,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事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零,上述抽检批次橙子的货值金额共计80元,违法所得20元。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三、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碗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山西金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具在2025年10月28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未清洗消毒的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阳城县城晋锋蔬菜鲜肉零售店经营的黄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晋锋蔬菜鲜肉零售店2025年10月14日销售的黄瓜经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TC202501100813)显示:阿维菌素项目(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1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晋锋蔬菜鲜肉零售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晋锋蔬菜鲜肉零售店2025年10月7日从晋城市城区孙如东蔬菜经销部购进抽检批次的黄瓜,共购进90斤(45㎏),购进价格为5.00元/㎏,销售价格为9.00元/㎏。违法所得共计405元。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供货商晋城市城区孙如东蔬菜经销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的案件线索函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查处。

十五、阳城县城王婆大虾美食店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城王婆大虾美食店使用的餐盘在2025年10月13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英格尔检测检验认证(山东)有限公司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659)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城王婆大虾美食店进行调查。经查,阳城县城王婆大虾美食店使用的餐盘在2025年10月13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被英格尔检测检验认证(山东)有限公司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659)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所使用的餐盘曾于2025年7月2日被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过抽检,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曾于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县城当罚字〔2025〕71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整。

十六、阳城县凤城德旺福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阳城县凤城德旺福超市2025年7月8日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7月6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0.2mg/kg,检测值为0.3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阳城县凤城德旺福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8日销售的被抽检批次姜系其于2025年7月6日从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了14.54kg,购进价格10.4元/kg,销售价格13.6元/kg,目前已全部卖完。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供货商阳城县城啸虎蔬菜店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售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按规定进行了进货检查验收,本案当事人案涉姜的货值金额共计197.74元,违法所得197.74元。

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姜”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七、阳城县城东东川菜馆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杯子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城东东川菜馆在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杯子(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TIBGFC25101863的检验报告、国家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店的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上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上显示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场所放置有一台消毒柜,消毒柜内存放有若干杯子、筷子等,现场检查餐具的清洁剂为雕牌水蜜桃洗洁精,消毒设备正常运转,消毒台账显示2025年10月28日的餐具正常消毒,消毒时间为9:30——10:3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八、阳城县城军军食府经营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案

(一)抽检情况

阳城县城军军食府在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碗(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TIBGFC25101863的检验报告、国家安全抽样检验复议和异议须知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店的经营面积约200平方米,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上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上显示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场所放置有一台消毒柜,消毒柜内存放有若干杯子、筷子等,现场检查餐具的清洁剂为家家宜柠檬清新洗洁精,消毒设备正常运转,消毒台账显示2025年10月28日的餐具正常消毒,消毒时间为10:25——11:15、15:15--16:1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九、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阳城爱琴海晶海广场店销售的生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阳城爱琴海晶海广场店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10日的生姜,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阳城爱琴海晶海广场店进行调查。经查,2025年8月9日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阳城爱琴海晶海广场店从焦作市马村区待办银花蔬菜商行购进该批次生姜,8月10日验收入库,共购进30千克,购进价格为每千克9元,后以每千克11.9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该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山西兰花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阳城爱琴海晶海广场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