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伤害之后,法律到底按照什么规则来划分各方责任?这就需要我们读懂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即“分年龄、分主体、看过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孩子在校受伤后,法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需要由校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除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8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害方想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由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三)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主责,学校有错才补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适用于所有年龄段未成年人,校外第三人侵权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只有未尽管理职责,才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