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
按照《关于将生育津贴直接发给参保女职工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5〕4号)文件要求,分娩日期在2025年5月1日及以后的参保女职工,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请各参保单位做好女职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衔接。
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女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9个月(不含生育当月)。
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1.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其中,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 生育津贴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产假工资仍由原渠道解决,不支付生育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3.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4. 生育津贴的申领。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发生后即可向参保单位提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由参保单位按要求向医保中心申领津贴。需提供:生育女职工的出院结算单(需要医院盖章)、出院证(需要明确顺产、剖宫产等生育类别并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备注户名及电话)。单位经办人必须保证收取资料的完整性,需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的一致性,并盖章确认。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2025年5月1日以后分娩的,医保中心在审核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参保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2025年5月1日以前分娩的,原则上按照原政策执行,若经单位同意,填写新的《阳城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也可以直接划拨至参保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四.用人单位保证医疗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因欠费造成医疗保险停保的,停保期间生育待遇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件:《阳城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