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曝光两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十抓安全”的总体要求,我县全面深化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在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危险废物等19个重点行业领域升级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歼灭战风险防控保卫战强基固本攻坚战“三大战役”。
现曝光一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希望通过集中公布和曝光的形式督促隐患单位加快整改进度及早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一、阳城县北留博淏矿山机械配件门市部
1.案件关键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2.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阳城县北留博淏矿山机械配件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程芳芳,未按规定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程芳芳取得的主要负责人证有效期为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经了解2021年9月程芳芳报名参加晋城市应急局培训中心培训,经考试未合格,后因家庭原因未及时参加补考。
4.查处理由及结果:
理由:(1)证据采信理由。阳城县北留博淏矿山机械配件门市部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程芳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证件有效期为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经应急管理部网站查询内容一致。(2)依据选择理由。该企业取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该企业被查处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3)决定裁量理由。该企业为小微型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少,认错态度积极,且为初次;通过集体讨论[(阳)应急罚集〔2022〕4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果:给予阳城县北留博淏矿山机械配件门市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案例评析:本案例反映了阳城县北留博淏矿山机械配件门市部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没有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认识到只有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才能做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阳城县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案件关键词: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行政处罚
2.要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3.基本案情:2022年5月16日,我局非煤监管股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度有限空间作业登记表中登记了4次有限空间作业,分别是:3月2日至3月16日清理脱硫塔;3月14日清理分筛房;3月16日清理污水罐;3月24日清理给料机。实施这些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相关人员审批。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4.查处理由及结果: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阳城县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阳城县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邢永军做出了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刘朝霞做出了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5.案例评析:本案例的发生,一是由于阳城县泽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缺乏重视;二是该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方案并经相关人员批准方可作业;三是该企业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大力开展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宣传教育,使相关人员了解其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相关各主体企业,要严格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一般型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之心、敬畏之心和戒惧之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在今后的安全监管工作中,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对不放心的企业多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杜绝重检查轻执法或只检查不执法,直面问题,敢于动真碰硬,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隐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