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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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自然资源局检查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1-25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阳城县自然资源局检查项目清单
检查单位:阳城县自然资源局(1405221017005003)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大类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测绘项目登记、成果汇交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项目登记、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测绘人员持证测绘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测绘作业人员持有作业证情况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仪器、设备检定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实施测绘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对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测绘资料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大类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单位内部质量管理、质检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情况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仪器设备检定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情况

对持证矿山的检查 大类


对持证矿山的检查 矿山超层越界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采。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矿山超层越界检查
对持证矿山的检查 对界桩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采。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检查

对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大类


对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复垦费预存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对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损毁土地复垦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