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48/2025-0005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北留镇 | 成文日期: | 2025年11月07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北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2025北政发28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7日 |
北政发〔2025〕28号
北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有关单位:
《北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留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北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由县、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每户新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每户新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以上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佐证图片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层高、外观风貌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八条 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部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勘察拟建房用地性质,精准识别拟占地面积归属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类别。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相关协议承诺、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是否齐全。
规划建设部门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二条 镇村两级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一户一档”。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档案管理,及时将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村两级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镇、村两级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向镇、村两级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镇、村两级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镇自然资源部门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镇规划建设办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和指导村民住宅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各村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镇党委同意,成立北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组 长:刘 涛(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裴晨曦(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张爱泽(党委委员、副镇长)
田强强(副镇长)
郭晋峰(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崔丹丹(便民服务中心主办)
栗会亭(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李新光(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王晋凯(规划建设负责人)
王进兵(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主任)
杨丰波(自然资源北留点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裴晨曦同志兼任。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镇村两级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全过程巡查和监管,重点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户型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查、施工管理、超占面积制止、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劝阻和报告等。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村民改建、翻建的管理,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改建、翻建符合当地村庄规划、风貌管控要求,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不改变原宅基地位置、不突破规定面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