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50/2026-0003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町店镇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25日 |
| 标 题: | 町店镇人民政府二〇二六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
| 发文字号: | 町政发〔2026〕36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6月25日 |
各村、各单位:
《二〇二六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町店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〇二六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行政村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对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事件,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町店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一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 镇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 长:赵 鹏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指 挥 长:武军军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机关各站所、驻地各单位、自然资源联络点、各行政村
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自然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徐晋波同志兼任。
2.2 镇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负责一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参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镇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镇人武部、镇民兵应急分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3 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镇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村、镇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镇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镇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镇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镇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2.4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1)紧急抢险救灾
镇人武部、镇民兵应急分队负责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镇派出所协助受灾区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镇水利站、安监站、供电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镇联校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受灾学校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自然资源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镇水利站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的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镇卫生院负责做好受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需要,对受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进行紧急调用,并对受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4)治安、交通和通讯
镇派出所负责协助受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受灾区和通往受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镇交安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镇移动、电信、联通、供电所负责组织抢修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5)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办负责协助受灾区的村委会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筹备并负责协助受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物资分配和分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受灾区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信息报送和处理
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象、措施并报告镇指挥部;及时发布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资金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镇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村、各单位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完成镇地质灾害调查与甄别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联络点和镇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镇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并连接省、市、县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联络点会同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然资源联络点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镇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村、各单位要根据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和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各村村委主任网格长和各有关单位一把手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气象灾害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自然资源所接到我镇区域内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2小时)上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并可抄报省、市级相部门。自然资源所接到我镇区域内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等。
4.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4.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损失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4 一般地质灾害(IV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镇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县政府报告,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镇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政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报请县政府,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同意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报县政府。
(2)镇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报请县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镇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镇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镇民兵应急分队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救治与救灾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和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
6.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6.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自然资源中心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由自然资源中心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发布
镇政府综合办负责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具体按照《阳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施。
6.6 监督检查
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各村、各有关单位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7.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应急预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 名词术词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町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