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润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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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49/2026-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润城镇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标      题: 润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牧行业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润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牧行业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20 发布机构: 润城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全面规范全镇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销售全链条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辖区畜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镇已全面启动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包含规模养殖场、小型养殖户及散养户。全覆盖排查管控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流动摊贩等关键环节。

二、整治重点内容

1.养殖环节:严禁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有毒有害物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不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违规使用不合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严禁饲养、藏匿病死及病害畜禽;外购畜禽未取得检疫证明、不按规定报备,违规出栏销售未经检疫畜禽等行为。

2.病死畜禽处置:未按规定落实无害化处理要求,擅自丢弃、私自掩埋、非法收购贩卖病死畜禽;通过虚假备案、台账造假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3.屠宰加工环节:严禁未取得资质私屠滥宰、擅自开展屠宰加工;严禁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检疫不合格畜禽;严禁对畜禽注水注药、增重牟利;严禁肉制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使用过期变质原料加工生产。

4.流通销售环节:严禁销售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及“三无”肉制品;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违规储存不合格肉制品,通过流动摊点、网络渠道等违法售卖假劣肉制品。

5.其他违法行为: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病死畜禽及问题肉制品;伪造、变造、买卖检疫合格证明、屠宰资质等相关证件;阻挠、抗拒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等行为。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压实主体责任。各养殖、屠宰、加工、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各类隐患问题。健全完善养殖档案、用药记录、购销台账,确保肉制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自觉配合部门监督检查,不得隐瞒实情、拒绝阻碍执法。

2.从严监管执法。镇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抽样检测、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引导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增强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规范、合法有序的行业环境。

4.健全长效机制。以此次集中整治为契机,完善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产品流通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日常巡查与常态化监管,持续巩固整治成效,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润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