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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49/2025-000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润城镇 成文日期:
标      题: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 2025-04-29 发布机构: 润城镇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频次
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月一次
2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一月一次
3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月一次
4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一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