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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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01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6-01-0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降水持续偏少,气温持续偏高,大风日数较多,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根据气象条件和火险等级变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适时调整禁火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二、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其他草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蟒河自然保护区、析城山等重点区域及各类旅游景区,公路两侧林带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林区内所有耕地及荒地、荒坡、荒沟。

三、禁火要求

凡进入禁火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汽油、鞭炮等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所有入山人员、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防火检查哨卡查验,扫码登记个人真实信息。

(二)严禁在禁火区开展烧荒燎堰、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烧制木炭等一切生产性用火,春耕备耕期间农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零火点”要求。

(三)严禁在禁火区上坟烧纸、烧香、点蜡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迷信用火,倡导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绿色文明祭扫方式。

(四)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烧烤、烘烤食品、燃放孔明灯以及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严厉禁止非法狩猎活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架设电线、野外勘探和开展电焊、氧焊、燃烧工业废弃物等易引发明火的涉火作业,经批准的作业必须落实全程用火监管措施。

(六)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禁火区,乡镇、村(社区)及家庭必须落实双重监护责任,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从严追究监护人责任。

(七)严禁司乘人员沿林地、穿林道路边缘向车外丢扔烟头、火种及易燃物品,货运车辆进入林区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

(八)严禁其他一切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或违规用火行为,要立即报告。

(九)各乡(镇)、林场、保护区、村委会和涉林景区要在主要入山路口科学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哨卡,悬挂醒目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识。各专职护林员要在岗到位,对重点地段实行24小时巡查和死看硬守,依托“森林眼”卫星系统和智能瞭望塔实现精准防控。

(十)县融媒体中心、各新媒体平台要开设防火专栏,通过公益广告、案例警示、滚动播报等形式加强宣传,确保禁火令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民防火的浓厚氛围。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林业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属公职人员违规用火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违规用火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防火工作责任落实不力、检查巡查不到位、火情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案四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报警电话:12119    0356-4223681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6 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