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05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18日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并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24日 | |
目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并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
1.森林草原防火区:我县境内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全县所有草地,以及道路两侧林带、绿化带周边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区。
2.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在上述防火区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相关部门发布三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或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段内,调整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以及上述我县境内所有林地及林地200米范围内,全县所有草地和道路两侧林带、绿化带周边50米范围内,划定为我县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
1.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6月30日。
2.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上述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相关部门发布三级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或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段内,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管理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所有单位和个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3.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4.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5.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6.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职责
1.属地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野外火源管控及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组织做好巡山护林、春耕、清明、旅游旺季、庙宇集会等用火监管工作。
2.森林派出所:依法严厉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纵火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火灾案件查处、火因调查及火灾扑救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火督导、监测预警、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引导等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合力。
4.各扑火应急队伍:严格执行防火期值班值守制度,健全应急联动机制,遇有火情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五、火情报告与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全国统一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扑救,服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六、违法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电话:0356-69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