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192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9月29日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阳政发〔2026〕8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组织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确保项目质量、进度与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高效、有序推进“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全面提升县域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与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工作实施细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项目的全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工程,管理范围涵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库管理、制度建设、招标投标、方案设计、施工、监理、过程监管、专家咨询、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宣传报道、档案管理等各环节。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保护第一,最小干预。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
原则,充分研究和传承地方传统工艺,确保文物安全、真实与完整。
(二)方案先行,精准施策。坚持以专家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为施工依据,精准对标每处文物建筑,统筹推进县域整县推进项目。
(三)全程管控,闭环管理。建立从项目启动到绩效评估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标准、责任与时限,实现可追溯、可评估。
(四)权责明晰,协同高效。明确政府主导,部门落实,镇村配合,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与多部门协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领导机制
本项目已设立的“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议定项目重大决策(如确定实施主体、资金分配等)、协调解决关键问题、审定管理制度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日常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信息报送、资料汇编、成果展示、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起草与执行相关制度;组织方案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组织方案编制与评审;组织项目实施;全过程技术指导与质量把关;资金支付;组织阶段性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宣传、标识设置;专家咨询;绩效自评;项目结项;档案汇编;宣传总结与信息报送等(同时报县政府办督查室及县财政局行政教科文股)。
(二)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本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全过程绩效监督。
(三)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对本项目整体进度、关键节点及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本项目资金执行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多角度的宣传报道,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提升项目公众知晓度与公益影响力。
(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前期协调、施工环境及施工条件保障、群众工作与社会维稳。
第六条 专家咨询机制
项目实施主体应实行专家咨询机制。按照项目要求组织
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实施中的重大技术决策、关键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现场技术指导,确保技术路线的科学性与施工工艺的合规性。
第三章 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前期准备
(一)项目动态管理。由项目办牵头,按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制定项目相关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机制。
(二)深化实施计划。依据项目申报清单和项目投资情况,结合每处文物建筑保存现状,深化项目实施计划,细化任务清单,明确实施主体、任务时间节点。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方案设计、监理服务及施工的中标单位。
第九条 方案设计与评审
设计单位应在深入勘察和价值评估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科学编制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方案征得专家意见后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条 施工准备
(一)合同签订后,乡(镇)、村配合完成施工现场移交,确保达到“三通一平”等基本施工条件。
(二)开工前,参建各方应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现场布置、岗前培训(包括基础培训和技术难点培训)、技术准备、材料和机具准备等。
第十一条 施工实施与过程监管
(一)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遵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规范;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职责,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文物安全进行全程监督;设计单位应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
(二)工程洽商或签证。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工艺、材料、工程量发生变化,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业主、设计、监理共同参与,对工程洽商、签证内容进行讨论和商议,形成相关文件。
(三)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办全面督导、专家技术核查、乡镇属地巡查、社会公众监督”的四级联动监管体系。
(四)过程记录。所有施工、检查、洽商、支付等环节均须形成完整、可追溯的书面及影像记录。
(五)信息报送。参建各方定期向实施主体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报送进度、质量、安全等信息。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与移交
工程实行阶段性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单项或批次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验评申请,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组织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进行验评,验评合格后申请初步验收,由市级文物部门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及技术规范、观感效果、工程资料等方面组织进行初步验收。
(二)竣工验收。全部工程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由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按相关规定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结项。(验收参照《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项目验收表)
(三)竣工备案。竣工验收通过后,参建各方应按规定向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移交竣工资料,并将省级文物部门验收意见、工程竣工资料、结项报告等全过程资料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用以备查。
(四)项目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结项后,应明确后续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及时移交,确保文物得到长期持续妥善保护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依据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规范高效、安全透明。
第十四条 支付管理
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与合同约定、工程实际进度、质量验收结论挂钩,履行规范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
按照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完成评价指标;项目结项后,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建立覆盖项目全流程的档案管理体系。从项目立项到竣工结项、移交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合同、财务凭证、影像记录等,均需及时、完整、准确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
第十七条 专项督查
建立联合专项督查机制。项目办应定期与不定期牵头,会同县政府办督查室、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整体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效益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质量安全事故、资金挪用、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与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项目所有工作任务结束并通过最终验收之日止。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按规定程序予以修订。
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执行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资金安排应符合项目实施方案与地方实际。
(二)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内容,建立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三)规范透明、强化监督。资金管理程序应规范严谨,接受全方位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领导机构职责
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研究决定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最终分配方案;协调解决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目标、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与绩效目标;编制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组织项目绩效自评与运行监控;审核支付申请的合规性与完整性,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提交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四)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已实施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六)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适用范围与分配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资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用于文物建筑本体重点修复、现状整修、保养维护等修缮性支出。
(二)地方配套、社会募捐及个人出资等资金:用于项目方案设计、监理服务费;文物建筑本体修缮、周边环境治理及配套设施等支出。
(三)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与整县推进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禁止情形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如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三)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四)国家及项目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由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绩效目标、前期工作成熟度等因素,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审核,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备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应依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绩效目标及前期工作成熟程度等客观因素科学确定,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资金支付与执行管理
第九条 资金支付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遵循县财政部门上级资金支付制度,实行“合同约束、监理确认、进度拨付、质量挂钩”的原则,并须以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工程(服务)进度以及经确认的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为依据。支付申请由项目施工单位发起,监理单位确认,经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全过程绩效管理
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目标-监控-评价-应用”闭环机制。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作为资金支付的前置条件。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目标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等措施。事后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市文物局及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及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支付、绩效管理等要求,应与《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相衔接。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项目通过最终绩效评价、完成资金清算并办结审计整改事宜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