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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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19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修缮技术导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26〕9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7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修缮技术导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10-2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域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指引和规范其修缮行为,延续其历史风貌、质量安全和价值特征,保障“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有序开展,现将《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修缮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修缮技术导则


1 总 则

1.1 县域拥有丰富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其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是县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现状亟待改善。为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指引和规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行为,延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风貌、质量安全和价值特征,保障“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阳城县整县推进项目”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包括未定级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周边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提升及文物活化利用等。本导则当前主要适用对象为项目范围内的139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1.3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工作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多学科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修缮工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1.4 本导则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2 术 语

2.1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建筑资源整体。主要包括文物价值突出的各类建筑单体及建筑群。

2.2 文物价值

指文物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是文物保护的核心目标。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2.3 保护修缮

对文物实行有效保护,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为保护文物采取的结构加固、保护修缮、环境治理等措施,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和全部价值。

2.4 传统工艺

修缮中优先使用与文物营造同时间、同区域的传统技术和工艺,以保持和传承保护修缮时的技术做法。

2.5 周边环境

文物所处的自然和人为环境,对文物保存有重要意义。包括气候、土壤;文物本体、一定保护范围及风貌协调自然空间内的非文物建筑、文化景观、道路、绿化、亮化、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根据保护要求,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文化传统、恰当保护技术及防灾减灾的原则,进行分级保护,分类整治,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原状、历史信息和特征价值。

3.1.2 保护修缮中应重点保护能体现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的特征要素。

3.2 保护修缮范围与目标 

3.2.1 保护修缮范围

(1)文物本体修缮:文物建筑出现屋面漏雨、坍塌、结构变形、错位,瓦件碎裂、木基层损坏;梁架糟朽、断裂;墙体倾斜、开裂、空鼓、酥碱;装修缺失、损坏;基础不均匀沉降等,导致荷载能力不足,影响整体观感,考虑进行恰当保护修缮。

(2)附属文物保护:文物实物遗存匾额、楹联、彩塑、壁画、碑刻等,对出现残损的附属文物进行保护。

(3)周边环境整治:文物建筑周边建有影响文物风貌的非文物建筑;现代建筑立面反差较大;道路凹凸不平;沿街两侧传统建筑檐口瓦件松动、散落及各类污染源等,导致严重影响文物本体保护环境和文物长期安全稳定。考虑对一定周边环境内影响文物风貌的非文物建筑进行拆除、清理、整治和美化,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和污染源。

(4)基础设施提升:对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陈旧、损坏的设施设备,如水、电、暖、气、消防、通信等管网,照明系统、安防系统等,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更新完善相关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文物的保护水平,同时方便游客参观和公众教育。

3.2.2  保护修缮目标

(1)恢复文物原貌:通过修缮,尽可能恢复文物的历史原貌,保留其历史信息和价值。修缮过程中应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避免对文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提升文物安全:加强文物的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破坏。完善安防系统,提高文物的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等能力。

(3)促进文化传承:通过修缮和保护,使文物成为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利用文物进行公众教育和文化交流活动,提升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尊重。

(4)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修缮后的文物可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促进地方文旅融合发展,带动当地经济繁荣,同时提高文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实现可持续发展:修缮工作应兼顾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实现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长期的保护规划,确保文物得到长期有效地保护和利用。

3.3  文物建筑保护修缮类型

文物建筑保护修缮类型主要包括保养维护、现状整修、重点修复、环境治理。

  表1:文物建筑保护修缮类型

保护类型

病害类型

保护措施及建议

保养维护

结构安全性能较好。但屋面局部长草、瓦件局部破碎;排水不畅;墙体局部酥碱;残损的附属文物等。

屋面除草,补配瓦件,勾抿瓦垄;疏通排水;对超出限值的酥碱墙体进行局部剔补,限值内要保持原状,保留历史;对残损的附属文物进行适当加固。

现状整修

结构安全性能一般。个别建筑局部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的,屋面漏雨、木构件糟朽、墙体裂缝等。

针对性对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个别建筑进行局部维修。

重点修复

结构安全性能较差。屋面坍塌、漏雨;梁架糟朽、开裂、拔榫;墙体歪闪、开裂、空鼓、酥碱风化;地面空鼓、地砖碎裂等。

采取落架或半落架的方式实施整体保护,确保不改变文物原状。

环境治理

周边环境风貌不协调。影响文物环境风貌的临时建筑、高层建筑;脏乱差的环境;与文物建筑立面反差较大的现代建筑;沿街两侧传统建筑檐口瓦件松散、掉落等。

对周边环境进行合理规划,综合治理,要与文物建筑风貌相协调,并考虑与文物建筑的视线关系。清除影响文物建筑环境安全的杂草植物、杂物垃圾;对现代建筑立面色调、形制进行改造;绿化、铺装要与文物建筑风貌格调相适应;针对性排除沿街两侧传统建筑檐口的安全隐患。

4 修缮管理和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修缮技术要求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病害特点和保存状况确定,严格执行本导则相关规定。

4.1.2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原则。

4.2 修缮管理

4.2.1 文物保护工程分级管理

综合项目情况,将其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保存较好的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2)二级:保存一般的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3)三级:保存较差的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表2:文物建筑保护分级

级别

完整程度

具体内容

一级

保存较好的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文物建筑布局完好,本体干预较小,周边环境相对稳定,整治难度相对简单

二级

保存一般的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文物建筑布局一般,本体干预较大,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整治难度相对一般

三级

保存较差的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

文物建筑布局不完整,本体残损严重,周边环境较为复杂,整治难度相对较大

4.2.2 项目计划

编制项目计划书要充分调查和沟通,全面了解文物建筑,做到全面、真实。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保护级别、时代、构成;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经费估算、资金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图纸、照片及相关印证资料。批准项目计划时,应当明确重点保护部位、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4.2.3 勘察设计

应在工程项目计划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根据质量等级、安全鉴定、修缮查勘、使用状况、排水、周边环境、现有条件编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方案包括现状勘察、设计和概算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要结合文物现状,尽可能翔实可行,降低因勘察不详造成的预算较大超额。

(1)现状勘察的目的是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现状勘察报告:包括建筑历史沿革、历史维修情况、文物价值评估、现状描述、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

现状实测图纸:包括区位图、保护范围总图(反映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现状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平面图、详图。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次编排;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2)设计的目的是为工程行为提供详细的参数,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等)、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工程性质、工程范围和规模、保护措施等。

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

具体勘察设计深度参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3)工程概算

应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依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及地方信息价进行编制,编制中要结合项目实际,充分考虑项目施工条件、二次搬运、特殊材质、工艺及最新地方信息价等。

4.2.4 施工与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的保护原则,参照《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施工首先应做好现场勘查,对文物建筑现状及施工现场地形条件进行核对了解,然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熟悉、理解设计意图,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领会工程的价值、施工工艺及范围,分析特点、难点与重点,确定保护方案和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其次做好人力、材料、机具等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工程制度,设置围挡,悬挂“五牌一图”及安全标牌标识、配备消防安全设备;搭设脚手架、保护棚,围挂绿色防尘网等,完成重要艺术构件、壁画、彩画的保护措施,并针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特点及保护方法和作业环境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响应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护、检查、整改制度,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后续工作中做好原始构件、材料统计、记录、存放、保管,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材料加工、构件修复、制作安装,如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应科学谨慎并做实验。按照既定施工流程开展保护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采用传统工艺做法,充分利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及操作到位,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充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和要求,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应规范要求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

如有设计变更的,应将变更内容报送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并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意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应施工检查、资料收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直至合格,按“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记录备案。

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由业主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完成的工程质量、观感效果、工程资料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保修期,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

(2)监理在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文物安全、信息收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施工质量等目标是否达标、信息收集是否全面等内容提出专业意见、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表3:文物保护工程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工程阶段

工作内容

准备阶段

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具体实施开展所做各项准备工作的阶段。包括组建施工项目部;针对已评审的设计文件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根据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内容编制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进场后完成施工现场布置和技术、材料、机具准备以及附属文物等的保护工作,以满足开工实施的各项条件。

实施阶段

指文物保护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前,对项目进行施工操作及管理的具体阶段。实施阶段主要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文物保护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施工操作,对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材料使用和保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合同和造价、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依法合规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工期目标。

竣工验收阶段

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文物保护工程任务,提出四方验评申请,四方验评合格后,提出竣工初步验收申请,直至竣工验收完成的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应参照《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参建各方验收后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档案。

保修阶段

指竣工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保修时限止的阶段。在保修阶段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监管阶段

指监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对工程程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观感、工程费用、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把关。

4.3 技术要求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3.1 施工中应充分了解地方建筑风格和传统做法,最大限度保证文物建筑的建筑布局、建筑特点、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重点部位修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2 屋面的保护要求

屋面是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苫背层是决定屋面寿命的关键环节。屋面木基层要采用柳叶缝铺设,在苫背时,按要求做好护板灰、泥背、灰背,并逐层拍打晾干后进行下道工序,瓦瓦时要先排瓦后瓦瓦,确保瓦垄间距相等,垄间顺直、美观,注意屋面排水是否顺畅。不得在气温较低时铺设苫背层和瓦瓦,避免苫背层及苫背层与瓦瓦泥、苫背层与灰背之间结合不好,致使灰背流失、瓦件松动,雨水侵蚀,导致漏雨、坍塌等现象。

4.3.3 木构件的保护要求

对木构件的糟朽、拔榫、折断、襞裂、倾闪等具体“症状”检查其量化数据,而且需对其质变及分件功能提高认识,识别其受压、受弯、承挑荷重、垂直支撑的功能后,参照《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T 50165-2020)中相应方法进行补配、打牮拨正、打箍加固、粘接强化。安全限值内不得进行更换,更换下的构件应移交文物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4.3.4 砌体的保护要求

剔补:凡本体保留较好,仅为局部受潮酥碱(酥碱深度大于 20mm)且易于抽换(不影响整墙稳定的情况)的砖块均属于剔补范围,先用凿子将需修复的部位剔除,然后用原墙面所用砖的规格和手法重新砌回。

择砌:针对局部酥碱、空鼓等或损坏的部位在墙体中下部,其余墙体完好时,可以采取择砌的方法。择砌前应将其范围划定,并在相应位置设置供临时加固、支托的措施,即木柱戗撑,内外壁板夹固与嵌入角钢并以三脚架维护支顶的综合方法进行操作。确保墙体免于因局部择砌而发生二次损伤。择砌用料及手法同原制,与原墙相接部位剔除残灰碎砖后经水浸湿,灰浆满灌、保证墙身结构稳定。(注:择砌必须边拆边砌,一次择砌长度不超过2~3块砖;若只择砌外(里)皮时,长度不超过1m)。

局部拆砌:对于砖石砌体局部松动、臌闪、开裂严重,局部濒临坍塌或已出现坍塌的部分,应进行局部拆砌维修。将残损、坍塌的砌体拆除至完好部位,并应拆出槎子,以便新老砌体能搭接严密。所拆下的整石、整砖应清理留作回砌使用,并按原规格式样补配缺失的相同式样或相似的砖石材料,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材料。

重砌:针对严重开裂、变形而简单加固又不能彻底排除隐患的墙体,可采取的方法。与择砌相同,拆除前应由上而下划定拆除线,并对原墙尺寸、砌筑手法进行记录,始拆墙身。墙身拆除中不得使用大型机械生推硬捣的快速性办法操作,尤其对予以保留的接槎段应进行剔灰、抽出砌块、拆除墙身。视保存情况能继用的砖同时要及时统计剔灰、码放。

裂缝:开裂是砌体常见损伤现象,要观测裂缝的原因,属于沉降还是荷载,大多数情况下不加干预将继续发展,尤其在水体和自然充填物加入的条件下必然加剧。出现单纯裂缝或因裂缝产生局部破坏时,应采用封堵、压力灌浆修补、择砌的修缮措施。

4.3.5 地面的保护要求

地面修缮一般分为剔凿挖补、局部揭墁、全部揭墁和钻生养护。

室内外地面的残损主要为残缺、酥碱、泛碱、裂纹、砖体凹陷、积垢、污染物附着、缺失,室外地面因建筑的整体沉降,可能产生部分区域地面砖隆起、移位、砖缝脱开等现象,院落地面砖则还会因植物根系、雨水侵蚀、地面沉降等原因产生地面砖起翘、碎裂等现象。

室外地面铺墁不得在气温较低时铺墁,按照县域常年气候,一般在11月中旬之后已不适合继续施工,尤其不得进行铺墁,避免冻融后酥碱。

4.3.6 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

(1)立面改造:拆除临时搭设的辅助类设施,加设仿古类门窗装修,喷涂、涂刷、粘贴与文物建筑色调相近的涂料、砖片。

(2)非文物建筑拆除:考虑与文物本体的关系,采取机械辅助人工的方式进行拆除,避免对文物建筑造成震动影响,拆除后不得进行新建,以绿化、景观缓冲为主。

(3)沿街传统建筑檐口修补:对沿街两侧传统建筑檐口松动、散落的瓦件进行修补。

(4)道路铺墁:铺装的材料、尺寸、图案、肌理、铺设方式等,应考虑时代因素、地方做法,充分展现地域特色,尽量考虑采用乡土材料,避免损害古建筑及其景观环境。尽可能使用类似的砂石、青石等。

(5)文化景观:要融合地方文化元素,与文物本体相得益彰。

(6)标牌标识:要严格控制体量、色彩、形制等。

4.3.7 文物建筑利用要求

文物建筑的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避免对文物本体造成破坏,应尽量保留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应注重社会效益,优先满足公众文化需求。

表4:文物建筑利用要求

类  型

技术规范

结构安全与修缮要求

利用过程中不得改变文物建筑的结构体系,不得损毁文物本体或影响其价值;对非文物建筑的修缮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设施设备与空间利用

新增设施设备需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并与环境相协调,便于日常巡查和维护;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避免二次装修或空间改造。

环境协调与风貌保护

利用中应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风貌,新增设施在形式、体量、高度和外观色彩上需与文物建筑相协调;保护文物建筑的周边环境,避免破坏其历史风貌和文化景观。

4.4 材料要求

4.4.1 石材:包括台基、墙基、护坡、挡墙,执行《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石材》(WWT 0052-2014)标准,要检测其色差、色斑、隐形裂纹、缺棱、缺角等外观质量;密度、抗压强度、含水率等物理指标。修缮时,应严格遵循古建筑所用石材的原状,不得随意改变其类型、材质、密度、颜色和产地,也不应用人工石、合成石等现代材料替代。尽可能使用传统材料。 

4.4.2 木材:包括柱类、梁类、桁(檩)类、枋类、椽类、板类、斗栱、连檐类、木装修。执行《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木材》(WWT 0051-2014)标准,首先要检验是否存在腐朽、疤节、虫蛀、变色、劈裂及因其他创伤断纹等问题,其次要严格掌握木材的含水率(大木作为20%,小木作为 16%)。当原构件产生病害、腐朽等问题而不能继续使用,应使用与原构件一样的木材种类进行替换,若没有相同的材料种类可供选择,应使用与原木材物理力学性能及颜色相近的木材或防腐木材替代。

4.4.3 青砖:包括墙体、地面等。执行《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砖》(WWT 0049-2014)标准,应对青砖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进行检测,选择物理化学性能较好的。

4.4.4 青瓦:包括板瓦、滴水瓦、筒瓦、勾头瓦、花边瓦、罗锅瓦、折腰瓦和其他异形瓦及其配件、饰件等。执行《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瓦》(WWT 0050-2014)标准。对青瓦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弯曲性能、吸水率进行检测,青瓦吸水率不应大于17%。

4.4.5 石灰:应首选块灰,按标准进行物理试验、化学分析,采用传统工艺进行加工,将生石灰加水进行熟化,使其氧化钙与水产生化学反应生成氢氧化钙后才可使用。

4.4.6 植被:种植适合地方气候生长的品种,包括其位置、形状、高度、层次、物种的选择等,应尊重古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并综合考量古建筑的环境氛围,使得绿化与古建筑所展现的风貌格调相适应。

4.5 传统工艺要求

4.5.1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应优先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和原真性。严禁以现代工艺、现代材料简单替代传统做法。

4.5.2 勘察设计阶段

(1)勘察设计文件应详细记录文物建筑现存的传统工艺特征,包括材料配比、加工工序、工具使用、匠作口诀等,形成可指导现场施工的传统工艺说明书。

(2)对木作、瓦作、石作、砖雕、夯土、灰作等主要工种,应明确传统做法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要点,不得仅以“按原样修复”等模糊表述替代具体工艺要求。

(3)涉及阳城地方特有工艺(如东部民居的屋面苫背、脊饰制作、木雕与砖雕花饰、传统白灰做法等),应专项调查并记录其地域性做法,作为设计依据。

4.5.3 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传统工艺施工能力,主要工种(木匠、瓦匠、石匠等)应由具备同类文物建筑修缮经验的熟练工匠担任,关键工序应尽可能由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工匠带班作业。

(2)施工过程中应保留传统工艺的关键工序影像记录(含工匠操作过程、材料加工过程、关键节点完成状态),作为工程档案组成部分,由施工单位整理汇总后随竣工资料一并移交。

5 项目监管、验收与后期管理

5.1 项目监管 

5.1.1 阳城县成立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

5.1.2 本导则由阳城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提供技术依据,对基层文物工作起指导作用。

5.1.3 参照文物工程开工备案要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实行开工备案。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前20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提交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5.1.4 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参照《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监督检查,每项工程在实施中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5.1.5 参建各方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跟进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和合规性审查。 

5.1.6 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应负责修缮工程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岗前培训、工程审批手续、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等。 

5.1.7 涉及专项资金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项目,应依据相应《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完成立项、方案审批、开工备案、监理、进度跟踪、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估等程序,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管。 

5.1.8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鼓励技术复杂项目配备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5.1.9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服从文物主管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并配合做好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改工作。 

5.1.10 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基金会、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实行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

5.2 项目验收 

根据项目数量、体量及完成情况,实行阶段性验收。初验由市级文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部门组织。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资料,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竣工资料,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四方验评后,业主单位向市级文物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待初验合格并整改完成后,向省级文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文物部门视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2.1 参照《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开展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项目的竣工验收。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各类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验收。 

5.2.2 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技术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报批手续、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其他必要的项目资料;

(3)已经通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初验。初验涉及整改的,已经按初验意见全部整改完毕。

(4)项目资料为“一院一档”,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简介、价值、历史沿革、实施必要性);修缮技术资料(修缮过程、关键工序、重点工艺、修缮效果);过程记录(检查、照片、影像)等。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实施的修缮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文物保护工程提出阶段性竣工验收申请。 

5.2.3 修缮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业主单位或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2)业主单位或验收组织单位应制订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由其协助安排工程竣工验收事宜。

(3)组织验收专家组成员对工程现场查验,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负责人应在现场配合并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4)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5)验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5.2.4 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验收意见,出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2.5 未通过验收的修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经复核通过后,验收主管部门方可出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5.2.6 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5.3 档案管理

验收合格的项目,参建各方应按照工程档案相关要求,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资料整理,报文物主管部门存档。档案内容应符合本导则5.2.2(4)“一院一档”要求,做到资料完整、可追溯。

5.4 后期管理与成果应用

5.4.1 信息公示

修缮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或文物主管部门应在适当位置或通过政府网站、村(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公开项目基本情况、修缮内容、主要传统工艺、验收结论等信息。公示内容应避免涉及文物安全敏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4.2 经验总结

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传统工艺应用情况、地方工匠经验记录、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等,形成经验总结报告,为同类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后续保护提供可推广的技术参考。总结报告应同时记录修缮后活化利用与文旅融合的实践情况,作为成果推广和宣传的基础素材。

5.4.3 成果宣传与推广

鼓励通过图册、短视频、专题展、公众开放日等形式,宣传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成果。对具有代表性的修缮案例,可编制通俗读物或培训教材,用于基层文保员、工匠和公众参与教育。成果宣传应坚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修缮效果或误导文物价值认知。

5.4.4 数字化记录与档案深化

除满足本导则 5.3“一院一档”要求外,修缮工程应同步开展数字化记录:

(1)采集修缮前、中、后同角度照片及关键工序视频;

(2)对重点院落、大木构架、砖雕、脊饰等建立影像与测绘数据库;

(3)有条件项目宜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无人机倾斜摄影等手段建立数字档案;

(4)电子档案应统一命名、编制元数据,形成可检索、可比对、可长期保存的数据库,作为后续保护研究、病害监测和技术推广的基础资料。

数字档案应与纸质“一院一档”关联归档,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6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

彩票公益金资助在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中的宣传是提升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彩票公益属性、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力的重要环节。

6.1 宣传目标 

6.1.1 提升公众文物保护意识:让更多人了解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性及保护意义;  

6.1.2 彰显彩票公益属性:突出彩票公益金在文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彩票公信力;  

6.1.3 扩大项目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6.2 宣传渠道与形式  

6.2.1 传统媒体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发布专题报道,介绍项目进展及成效。制作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在黄金时段播放。  

6.2.2 新媒体  

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短视频、图文报道,吸引年轻群体关注。开展线上互动活动,如文物知识竞赛、线上展览等。  

6.2.3 线下活动 

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重要节点举办展览、讲座、开放日等活动。在文物保护项目现场设置宣传展板,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6.2.4 文创产品  

开发以文物为主题的文创产品,如明信片、书签、纪念币等,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6.3 宣传标识与规范  

6.3.1 统一标识  

在宣传材料、施工现场、临时围挡、项目成果等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及“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助”标识,每个片区至少1处标识牌。  

6.3.2 规范用语  

宣传材料应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规范表述,不得擅自更改字体、颜色、比例。

附录1 文物建筑重点保护的特征要素

类别

特征要素

保护重点

建筑立面

建筑立面是文物建筑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含雕刻、彩绘、装饰等艺术元素,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和工艺水平

需保护其原始材料、色彩和装饰细节,避免因风化、污染或不当修缮造成破坏

结构体系

包括梁柱、墙体、屋顶等承重结构,是文物建筑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核心

需定期检测结构稳定性,防止因老化、虫蛀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结构损坏。必要时进行加固,但需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

平面布局

平面布局反映了文物建筑的功能分区和历史用途,如宫殿的中轴对称布局或寺庙的院落式布局

需保持原有布局的完整性,避免因改造或扩建破坏其历史功能和文化意义

重要事件和人物遗留的痕迹

包括与历史事件或名人相关的建筑部分,如题刻、碑文、壁画等

需对这些痕迹进行详细记录和保护,防止因环境变化或人为因素造成损毁

传统工艺

技术

如木雕、石雕、彩绘等传统工艺,是文物建筑艺术价值的重要体现

需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进行修复,避免使用现代材料破坏其原真性

内部装饰

包括天花板、地板、门窗等内部装饰,通常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需定期清洁和维护,防止因湿度、温度变化或虫害导致的损坏

环境与

风貌

文物建筑与其周边环境(如地形、植被、水系)共同构成历史风貌

需保护建筑与环境的协调性,避免因新建项目或环境变化破坏其历史氛围

安全防范

设施

文物建筑多为木结构,易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的影响

需实施安全防范工程,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确保建筑安全

  附录2 项目实施程序

引用相关标准、规范名录: 

1.《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GBT 50165-2020)

2.《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59-2008)

3.《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WWT 0078-2017)

4.《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北方地区)》(WWT0085-2017)

5.《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砖》(WWT 0049-2014)

6.《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瓦》(WWT 0050-2014)

7.《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木材》(WWT 0051-2014)

8.《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石材》(WWT 0052-2014)

9.《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10.《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11.《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文物保发〔2015〕7 号)

12.《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

13.《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

14.《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细则》(2021) 

15.《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

16.《山西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文物发〔2021〕9 号)

17.《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 002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