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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储存、使用、返还等流程,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办理流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阳城县人社局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办理流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为切实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的储存、使用、返还等流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缴存主体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项目或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单位。
二、缴存方式
缴存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储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存单位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时,必须在省厅向社会首批评审公布的五家保险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五户保险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也可选择五家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但应当严格执行晋人社厅发〔2021〕45号文件关于承保资格、保函应用等各项规定,并纳入统一的保函信息平台管理。
三、缴存比例
1.202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接续该项目工资保证金保函时,仍按照晋市人社函〔2020〕93号要求按合同造价的2%核定工资保证金数额。
2.2024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5号)规定,缴存单位应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为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通过开立金融机构保函形式存储。
3、缴纳工资保证金符合减免情形的,按照晋政办发〔2023〕75号文件执行。
四、缴存工资保证金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站式服务”的原则。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将上述需提供的材料提交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审核并核定缴存金额盖章后,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登记表》自主选择现金缴存、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之一缴存项目工资保证金。
六、使用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九条规定,缴存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我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缴存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缴存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我局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缴存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缴存单位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商业保险公司接到我局指令后,在保证金额内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在48小时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当出现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时间等特殊情况,商业保险公司须在24小时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七、工资保证金的补交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缴存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缴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缴存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八、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缴存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时,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缴存证明(现金缴存的);
3.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缴存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我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公司保函。
我局自缴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缴存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我局自缴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
我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缴存单位,缴存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函的书面申请。
我局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缴存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九、相关责任
1.劳动维权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按规定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强制要求工资保证金储存形式和各形式之间的比例。
2.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投诉(举报)电话
0356-32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