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应以坚持保护为主、有效利用、自愿参与、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投入、受益相统一,充分尊重文物建筑所有人、社会力量双方意愿。


相关文件: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