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按照国家文物局、省政府、市政府整体工作安排,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印发前,全面梳理归集本行政区域内“三普”以来市县保公布名录和实有名录、认定登记公布文物名录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等,提交国家文物局在“四普”系统中预置,为实地复核、调查提供依据。2024年1月至4月,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启动编制我县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安装系统软件、掌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启动试点调查、强化专家指导等。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信息录入,加强技术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经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上报,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