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每具遗体火化补贴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共计1000元(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超过1000元的,超额费用自理;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贴)。亡故人员家属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选用超出本通知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之外的项目费用不予减免,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因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二)生态安葬补贴。遗体火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或县骨灰堂安葬(放)的,每具遗体最高补贴3000元(墓穴管理、维护或存放等费用价格超过3000元的,超额费用自理;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贴,结余的补贴金额不予返还)。在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前,凡符合惠民殡葬补贴对象的骨灰寄存费用暂免;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原则上应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堂安放)。

(三)遗体捐赠补贴。自愿进行遗体捐赠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补。

(四)平价骨灰盒补贴。特困供养对象、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迁坟遗体等特殊对象火化后,进入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安葬的,免费提供平价骨灰盒1个(价值200元左右)。

以上惠民丧葬补贴情况,由县殡仪馆做好日常统计汇总,每年年底由县民政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级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