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完成项目用地选址,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涉及村民住宅用地的,拟批准宅基地需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2.组卷。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申报资料,完成用地组卷并经县政府审核,拟供地信息表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组卷上报。用地组件资料清单和请示审查报告格式执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

3.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批次项目用地审核,经土地业务专题会、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4.审签。县自然资源局将拟定的建设用地批复报县政府审签。

5.缴费。县政府签批后,按规定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及时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不得下发用地批复文件。

6.批复。县政府将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印发批复。

7.备案。县自然资源局要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中完成批文上传等数据交互工作,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纸质材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