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01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5〕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6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1-2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YCZG-05-2025-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以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矿产品的处置管理,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减少废弃矿产资源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全县范围内依法批准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各类建设工程在批准范围内产出的砂石等矿产资源,除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以外的矿产品,以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矿产品,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置,销售收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矿产资源。

二、适用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包括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确需对外销售的。

(二)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外),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确需对外销售的。

1.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资源;

2.因地质灾害需削方减载、排险所产生的砂石资源;

3.因交通道路(隧道)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

4.因水利工程、河道清理整治、防汛护堤清障等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5.土地整治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6.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没矿产品(含违法工具、设备等)。

三、处置流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处置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出砂石资源时,由工程所属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处置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处置申请及相关资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出的砂石量、矿种及其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将《评估报告》移送工程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需要销售处置的砂石等矿产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处置销售收入上缴国库。

(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处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没收的矿产品及违法工具、设备等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移交时需附《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接收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等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设计施工范围、施工方案等出具审核意见,涉及矿产、林草、河流、文物、生态环境、耕地后备资源等需报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负责对项目产出的砂石资源进行跟踪巡查,发现建设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擅自对外销售(包括无偿外运)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砂石等矿产资源拍卖收入缴入县财政相关账户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中产出矿产资源的管理处置工作,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对防汛护堤清障工程、水利工程、河道清理整治等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产出的砂石资源进行跟踪巡查,发现建设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隧道)等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产出的砂石资源进行跟踪巡查,对施工过程中产出的矿产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发现建设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擅自对外销售(包括无偿外运)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安全许可范围内生产矿山和设计批复范围内在建矿山涉及砂石资源的高陡边坡排险工程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产出的矿产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发现建设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擅自对外销售(包括无偿外运)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负责对森林防火通道等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产出的矿产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发现建设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擅自对外销售(包括无偿外运)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负责对市政建设等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产出的矿产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发现建设单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擅自对外销售(包括无偿外运)时应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管理处置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及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查处。

凡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明确、职责交叉或情况特殊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起草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资源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以及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采矿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处置工作。要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私自采挖和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相关部门监管不严、履职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参照本办法总体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全县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中产生的除砂石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对外运输、销售。

(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辖区内矿产品的监管、处置。

(六)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咨询电话:0356-461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