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县日常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矿产资源以及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生效处罚决定所没收的矿产品得以及时、正确地处理,避免因授权不清、主体不明从而导致违规处置现象。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
三、核心内容
本办法主要规范两大类矿产品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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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类型 |
适用范围 |
基本处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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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 |
生态修复、各类建设工程(如重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批准范围内产出,除自用外确需销售的砂石。 |
申请→评估→平台处置
1.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向自然资源局申请。
2.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
3.乡镇政府组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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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的矿产品 |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中已生效处罚决定所没收的矿产品及相关违法工具、设备等。 |
移交→平台处置
1.自然资源局在处罚生效后移交属地乡镇政府监管。
2.乡镇政府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 |
共同要求: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乡镇政府可申请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监管、处置。
四、主要亮点
统一管理范围:将工程剩余砂石与罚没矿产品两大来源统一纳入规范处置渠道。
明确处置平台:强制要求所有处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确保阳光交易。
落实属地责任:明确由属地乡镇政府作为处置执行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监管与组织交易。
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可申请专项经费,保障办法的落地执行。
五、预期目标
规范秩序:建立职责清晰、流程规范的处置闭环。
盘活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保障收益:通过公开交易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并全额上缴财政。
防控风险:通过流程分离与平台交易,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控廉政风险。
解读单位: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356-461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