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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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6-0017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9月21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6〕2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3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2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社区、村级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服务及监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县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规范、可持续运行,根据《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晋城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市民函〔2026〕2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立足于城乡社区,以满足老年人的用餐、日间照料为基本要求,坚持村级主办、量力而行、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为原则的养老服务阵地。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负责区域内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划、经费拨付及运营监管;村(居)委会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进退机制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在正式建设前,所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需做好前期调研研判,可持续运营风险评估等工作,并上报县民政部门纳入当年建设计划。

申请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适合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并有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的场地。

2.老年人数量较多,养老服务需求强烈。

3.村(居)委会积极性高,村(居)“两委”班子团结,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须经村(居)委会及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村(社区)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制定科学规范的建设方案和成熟可行的运行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建设并能长效运行。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严把选址关,应选在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建成后,按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保障场所使用安全。同时,不得违反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应选址于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2.不应选址于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库、水渠控制区范围内。

3.不应选址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

4.不得选址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乡(镇)、村(社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实施,做到流程合理合规,台账资料详实齐全,有据可溯。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要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日间休息室,有条件的要设置厨房,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建成后悬挂“xxx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识。

第七条 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实地查验后进行备案。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可按程序办理整合及关停。

1.因老年人口减少、村庄拆迁、行政村合并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运营的;

2.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经整改仍无法消除风险,或长期无法正常运营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乡(镇)限期整改,经督促无法完成整改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由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核查,综合研判审定予以整合或关停,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要监督相关村(社区)妥善处置资产,固定资产归村集体,账面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交回。

第九条 关停后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需要重新恢复运营的,由村(社区)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积极支持进行恢复,复检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按照提供用餐和不提供用餐实行分类管理。

1.不提供用餐的:利用文体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等服务,愉悦老年人身心。要明确开放时间,做到有活动计划、有参加人数、有活动记录以及活动图片等。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00天。

2.提供用餐的:除按照要求开展活动外,还要根据实际需求,为老年人至少提供每日一餐(鼓励提供一日两餐或者三餐),依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证照,厨师等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证件公示上墙。要科学合理制定并公示老年人收费标准,鼓励实行阶梯制收费,对70周岁及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特困老人予以重点照顾,针对分散居住、行动不便的困难老人,可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原则上全年提供用餐时间不得少于120天。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际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具备日间照料、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要充分联动村(社区)卫生所,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康复指导等康复保健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帮助老年人联系陪诊就医等事宜,帮助老年人小病不出村(社区)、慢性病就近治疗。要开展精神慰藉服务,组织村(社区)工作者、志愿者或普通居民,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等服务。要逐渐引入社会工作理念,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工服务。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是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主体。要依托村(居)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负责人陪餐等制度,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张贴上墙,公开公示日间照料开放时间与收费标准,确保各项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

第十三条 村(居)委员会应保证日间照料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食品、防灾减灾、燃气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安全运营义务,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要制定年度服务计划,形成年度服务总结,要将日常运行情况按月报告乡(镇)。各乡(镇)要加强日常运行管理,按季度进行评价,并书面报告县民政局。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多元投入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运营补贴资金保障。县民政局根据服务人次、运营天数、考评结果等因素综合核定运营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每年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抽查检查。乡(镇)应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每年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运营规范、服务质量和安全状况,作为运营补贴发放和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强化资金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1.日间照料中心资金使用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2.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经费同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日间照料中心缴纳水电气费、采购米面粮油蔬菜、发放工作人员薪酬、设施设备更新维修等保障日常运营、开展服务相关支出,可立足实际运营需要,合理统筹安排设施设备更新配置工作。规范资金使用,合理支配资金,杜绝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向村(社区)老年人发放米面粮油等福利类开支。

3.村(社区)集体投入、个人缴纳、社会捐助等用于日间照料中心资金纳入专项管理,与日间照料中心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中心账务中列支。账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定期规范开展账务处理,严禁白条抵账、白条入账。

4.日间照料中心各项资金应有计划的合理使用,对于结余过大、长期闲置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为盘活资金使用率,县民政局可按规定收回相关资金并上缴县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调查并责令改正,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民政局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追回补贴、取消资格等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阳城县民政局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阳民字〔2019〕59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