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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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5-0022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发〔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2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现将《“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阳城山茱萸”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城山茱萸”是指在山西省阳城县特定地域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种植、采收、加工,其质量特色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山茱萸果实及其经去核、干燥等传统工艺制成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阳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阳城山茱萸”的种植、采收、加工、销售、检验、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受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进行初审;

2. 监督管理“阳城山茱萸”的产品质量、专用标志印制和使用;

3. 依法查处侵犯“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4. 组织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与实施。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阳城山茱萸”的标准化种植、种苗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与推广工作。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阳城山茱萸”品牌的文化挖掘、宣传推广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阳城县中药材发展服务中心、山茱萸产业发展协会应积极参与规范“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专用标志使用


第六条 “阳城山茱萸”的产地保护范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该保护范围。

第七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受理和批准的原则。

第八条 “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必须是产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且其产品符合“阳城山茱萸”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九条 申请使用“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产地保护范围内从事“阳城山茱萸”的种植、加工活动;

(二)其种植、加工的“阳城山茱萸”产自确定的产地保护范围,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建立并执行规范的生产、加工记录台账,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违法记录。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2. 产品产自产地保护范围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等);

3. 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机构必须是符合CMA、CNAS及以上资质,检验报告复印件盖检测机构章);

4. 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5. 企业简介及生产经营状况和拟使用产品情况简介(盖公章);

6.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上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表面;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具有印刷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者,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阳城山茱萸”文字组成。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专用图案、阳城山茱萸名称、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三章 质量与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阳城山茱萸”的栽培管理、采收、加工、贮存等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阳城山茱萸》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阳城山茱萸”的质量特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感官特色:果肉呈不规则的片状或囊状,表面紫红色至紫黑色,皱缩有光泽。质柔软,气微,味酸、涩、微苦。

(二)理化指标:马钱苷含量、莫诺苷含量等关键指标应符合标准规定,且优于普通山茱萸产品。

(三)安全指标: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从种植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种植地点、农药化肥使用、采收时间、加工过程、销售去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阳城山茱萸”的产品质量、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阻碍。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阳城山茱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使用与“阳城山茱萸”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公众的;

(三)销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阳城山茱萸”产品的;

(四)转让、出租、出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第二十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阳城山茱萸”声誉的;

(四)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超过两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咨询电话:0356-423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