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5-0007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2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非煤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优化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提高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生态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绿色发展为导向,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关闭淘汰落后产能,释放绿色先进产能,科学调控矿产资源供给,全力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开创全县非煤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进一步理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聚焦非煤矿山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安全管理,形成推动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合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综合整治思路,以资源分布、规划管控、矿业权设置为基础,通过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提升等有效手段,确保我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取得实效。

——生态优先,安全为本。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到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过程,全力构建生态良好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和源头管控,加快大中型矿山升级改造,不断夯实非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基础。

——市场配置,公开公正。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坚决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在资源配置时,坚持“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开展“净矿”出让。全过程公开相关信息,公正有效解决问题异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目标任务

(一)规范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确保矿山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整改。

(二)优化非煤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配置新建一批”的综合整治思路,加快形成“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利用新格局。

(三)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运营。同时通过非煤矿山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智能化的非煤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延伸产业链条,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业权人及时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年度计划,履行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开采、边修复”,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整治范围和整治方式

(一)整治范围

此次综合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非煤矿山。

(二)整治方式

1.关闭取缔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采矿许可证在2025年底前到期资源濒临枯竭、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矿山企业。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等存在违法违规开采建设,未整改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应当关闭取缔的矿山。

2.引导退出

(1)资源枯竭但采矿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矿山。

(2)长期停工停产停建的矿山。

(3)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即: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剩余可采资源服务年限少于5年。

(4)在批准的基建期(含延期)内未能完成项目竣工的矿山。

3.升级改造

(1)现有生产规模经提升后不低于中型规模且剩余可采资源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矿山,可以单独保留。

(2)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因地制宜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3)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现有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达不到国家和我省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的非煤矿山,及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

4.配置新设

(1)落实《阳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年—2025年)》,结合发展实际,按省市的工作要求,确定最优生产规模,科学有序投放矿业权。

(2)申请新设矿山需满足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新设矿山规模准入、环境准入、安全准入、资格准入、空间准入、技术水平准入管理。

(3)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调查摸底(2025年4月15日前)

对全县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矿山企业证照办理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设施投入水平、各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进度等基本情况,建立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台账。

(二)全面推进综合整治提升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

1.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提出拟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矿山名录,拟新设矿业权情况,上报县政府批准。

2.对于引导退出关闭的矿山,由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报请县政府做好后续补偿等相关工作。引导退出矿山在明确停产日期的基础上,划定修复治理期限。

3.升级改造企业签订升级改造承诺书,编制升级改造工作方案,限期完成设计、改造、验收等各项工作。

4.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升级改造、新设矿业权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确保矿业权人义务履行到位。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

5.关闭、退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矿业权人履行;原矿业权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费用由原矿业权人承担。

6.拟新设矿业权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通过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

拟新设矿山出让前,发改、审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公路、交通、电力、水务、文旅、广电、应急、林业、乡(镇)和村(社区)等部门要实地踏勘,排除与各类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项目选址重叠情况,合理划定矿山出让范围,研究拟定采矿用地,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统筹领导全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全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方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综合整治提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整治提升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综合整治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确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配置新建矿山企业名录;督促关闭退出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权注销,落实后期监管责任;督促升级改造企业限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拟定本县矿业权出让计划,并配合推进出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超层越界监管等工作;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负责开展调查摸底;负责督促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义务。按照综合整治提升方案,配合做好采矿权关闭、退出、提升、公开出让、办理采矿登记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非煤矿山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营业执照办理,并及时注销关闭退出矿山营业执照。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负责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督促新设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县税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名单的矿山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彻底关闭;配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督促升级改造矿山按时、按要求完成升级改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拟新设矿山的现场勘查等前期工作。

(三)依法有序推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县综合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依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依法依规,统筹谋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全力推进综合整治提升工作。

(四)注重舆论宣传

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整治提升政策、工作进度、经验做法,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助力整治提升工作深入推进。

(五)加大监督检查

县非煤工作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对整治提升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以及在整治提升中存在失职渎职、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


附件:1.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组

   2.阳城县非煤矿山企业关闭退出名单

      3.阳城县非煤矿山拟新设置名单


咨询电话:0356-4224196

PDF文档: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非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