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22K03478216C402/2025-0027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 标 题: |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5〕55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26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单位:
《阳城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城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88号)同时废止。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文有删减)
阳城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火灾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城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阳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森林、草原及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消防〔2025〕17号),火灾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5.1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2 重大火灾(Ⅱ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3 较大火灾(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4 一般火灾(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1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最高指挥机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应急办公室组成。
· 指挥长:县长
· 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武警阳城中队中队长
·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科技和商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城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阳城支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阳城支公司、星海自来水公司、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等。
2.1.2 应急办公室职责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 组织贯彻国家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方针政策;
· 组织编制、修订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负责向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 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 组织事故调查、等级认定、报告审定和信息发布;
· 指导各乡(镇)、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2.2 分级应对
原则上县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10个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灭火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灭火救援组
组 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阳城县析城大道消防救援站、北留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东冶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町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芹池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润城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次营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职 责:组织火情侦察,掌握火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救人、灭火、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2.3.3 专家技术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根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3.4 人员疏散组
组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武警中队。
职 责:组织摸排、疏散、转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
2.3.5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医疗集团。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3.6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乡(镇)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案件侦破、遇难人员身份识别等工作。
2.3.7 应急保障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阳城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
职 责:负责保障灭火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8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9 环境监测组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县气象局。
职 责:组织对火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动态趋势,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为事故处置提供准确依据;当现场发生环境污染时,采取防止污染扩大和蔓延的紧急措施。
2.3.10 善后工作组
组 长: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阳城支公司、中国人保财险阳城支公司。
职 责:做好受灾人员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三、风险防控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机构应当好参谋,紧紧依靠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
(2)依法把好审批关,消除源头火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各审批单位应本着“严格、求实、高效”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施工检查,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下发各类法律文书,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整改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火灾隐患。
(3)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重点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构建消防安全“责任链”,让单位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管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白点,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四、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火灾信息和预警发布机制,定期公告火灾信息及形势研判情况,在重点防火季节及时预警,对火灾多发的区域行业及时警示,针对国内外突出火灾及时通报,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4.2.1 预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火灾事故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 预警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预警由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火灾事故的预警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有关部门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县政府,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建立多平台、多通道、多终端的应急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提高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公众覆盖率。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3 预警响应
4.2.3.1 蓝色预警响应
(1)根据值守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防火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实施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火灾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火灾事故衍生事故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故的级别。
(4)组织对重点火灾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3.3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火灾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4 预警变更、解除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接到火灾报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等级进行力量调派,收集、上报、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委县政府。信息报送要尽量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内容包括:
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等。
5.1.1 首报信息
包括事发单位(有关管理主体、监测单位、监测人员、知情单位及知情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首报信息和应急管理部门首报信息。一般火灾事故报告至市、县应急管理局;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可直接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同时报告市、县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报告,随后30分钟之内书面补报。
5.1.2 续报信息
抢险救援工作展开后,现场处置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次续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起因、简要经过、抢险救援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以及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随后,每天至少向市应急管理局续报3次救援处置进展情况,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
5.1.3 终报信息
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处置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立即作出最终报告,并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5.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严防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确认核实事故情况,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启动一级响应,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晋城市上报事故和前期救援进展情况,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全力以赴组织开展事故的救援工作,听从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但事故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
在接到相关事故报告并核实后,县指挥部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及时开展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相应人员立即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政府及晋城市相关部门上报事故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事故态势不可控时,请求市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初判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火灾事故。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协调事发地及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
(4)四级响应:初判发生涉及面小或处置简单的一般火灾事故。
由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组织处置,县指挥部视情指导。
5.4 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公安部门严格执行事故现场人员出入相关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跨区域增援
县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请求增援。
5.8 案件查处
由县政府牵头会同消防救援支队和其他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9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9.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会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9.2 舆情引导
火灾事故发生后,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10 应急结束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确认无发生相应次生灾害可能的情况下,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响应结束。
六、恢复与重建
6.1 后期处置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和排水排污工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中暴露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乡(镇)、参与事故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4 保险理赔
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及时开展受灾单位、火灾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七、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7.2 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火灾事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报县指挥部备案,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相关单位应为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其维护提供充分的保障。
7.4 技术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县科技和商务局要加强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需要。
7.5 医疗救护保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织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八、附则
8.1 预案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针对性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以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2 预案培训
县、乡(镇)和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志愿)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的培训,提高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8.3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县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县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县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每1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机关、学校、商场、医院、影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疏散、灭火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8.4 预案管理
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消防队伍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后,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订或延续。
九、附件

